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玻璃机械行业的持续稳定发展,规范市场竞争,提高我国玻璃机械装备的标准化水平,推动企业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引导和支持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标准》(玻璃机械装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玻璃机械装备是用于玻璃生产、加工、检测的机械设备与配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产品评价建立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协会玻璃机械装备专业委员会专家及相关专家的评审为依据。
第四条 产品的监制坚持企业自愿申请,评价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监制的企业必须是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会员单位的玻璃机械生产企业。
第六条 申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三) 所生产的玻璃机械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要求;
(四) 具备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
(五) 具有必备的检测能力和试验设备。
第七条 申请产品监制的企业要从事玻璃设备加工制造三年以上,玻璃加工设备的年纳税五十万以上。
第八条 企业提出申请监制的产品,必须执行《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标准》(玻璃机械装备)。
第三章 申请
第九条 凡是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会员单位,生产第二条所述产品的企业均可自愿提出申请。
第十条 申请由企业直接向协会提出,填写《玻璃机械生产监制申请书》(一式二份),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监制的产品,只能是单一名称、系列的产品。
第四章 评审
第十二条 协会专业委员会秘书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将进行初审。初审合格者,协会组织确定的评审专家组对申请企业进行考察和评价。
第十三条 协会对考察和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合格者由协会与其签订协议,颁发证书,并在协会网站发布公告。
第五章 管理
第十四条 协会对评审合格的产品实行统一管理,发放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监制设备证书,在产品铭牌中使用“CAIGA”字样。
第十五条 申请企业须履行与协会签订的协议,不得将监制字样用于名称、型号、规格与其评定的产品不相符的产品上,亦不得以任何方式许可其联营、合营企业的产品使用。
第十六条 监制产品以单一产品名称、系列为单元。
第十七条 申请监制的产品期限为三年。
第十八条 由协会监制的产品,企业要对其向协会进行质量保障。当用户投诉或与用户发生质量纠纷时,由协会出面协调解决。
第十九条 由协会监制的产品,在条件成熟时由协会推荐参报中国名牌产品和名优产品的评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机械装备委员会秘书处提出,提交机械装备委员会常委会讨论通过,上报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审批。
第廿一条 本办法经讨论并审批通过后将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
第廿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机械装备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
机械装备专业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