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机械生产监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玻璃机械装备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玻璃机械生产监制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特制定本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

第二条 监制管理工作意在鼓励玻璃机械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鼓励生产企业规模生产,扩大品种;鼓励企业技术进步,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质量优良的玻璃机械产品;抵制不合格产品和劣质产品流入市场,从而保障所生产的玻璃产品的质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 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是行业自己的组织,是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和纽带,搞好行业自律,维护正常市场竞争秩序,组织好监制管理工作是“协会”肩负的重要责任。

第四条 监制管理的评价工作,坚持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协会玻璃机械装备专业委员会聘任的科研、设计、生产、使用、管理等方面专家评审为手段,以用户(客户)满意为宗旨的三位一体的总体推进机制。

第五条 监制管理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程序

第六条 凡是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会员单位,生产用于玻璃生产、加工、 检测的机械设备与配件的企业均可提出申请。申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三)  所生产的玻璃机械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要求;

(四) 具备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    

(五)  具有必备的检测能力和试验设备。  

第七条 申请产品监制的企业要从事玻璃设备加工制造三年以上,玻璃加工设备的年纳税五十万以上。

第八条 企业提出申请监制的产品,必须执行《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标准》(玻璃机械装备)。

第九条 监制产品以单一系列产品名称为申请单元,企业应将产品的技术参数及用户使用信息等相关材料报协会备案。

第十条 企业具备本细则第六、七、八、九条所列条件要求后,即可向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提出设备监制生产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式两份): 
(一) 《玻璃机械生产监制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表一); 
(二)  产品设计开发过程的说明(表二); 
(三)  产品的技术参数(表三);
(四)  主要三家用户使用信息(表四);

(五)  产品质量保证书(表五);

(六)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  企业上一年度的完税证明;

(八)  企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协会在收到企业的申请材料后,由机械装备专业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对企业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和符合性,通常以文审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对通过申请资料审查的企业,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将受理其监制申请并进入评审阶段。

第十三条 机械装备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将组织科研、设计、生产、使用、管理等方面专家3至5名组成专家组对企业提出申请的监制产品进行综合评价,必要时进行工厂现场评审。

评价依据《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标准》(玻璃机械装备),并调查用户使用满意度。

第十四条 评审时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由机械装备专业委员会秘书处负责通知企业评审是否获得通过。

第四章 管理程序

第十五条 协会对评审合格的产品实行统一管理,发放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监制设备证书。企业在产品铭牌中使用“CAIGA”监制字样。

第十六条 申请企业须履行与协会签订的协议,不得将监制字样用于名称、型号、规格系列与其评定的产品不相符的产品上,亦不得以任何方式许可其联营、合营企业的产品使用。

第十七条 监制产品的技术参数及用户信息和评定审核等相关材料由机械装备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归档管理。

第十八条 监制产品的有效期为三年,按自然年度计算。

第十九条 凡是监制的产品,企业要对其质量承诺,服从协会和行业专家的评定意见,以便对用户的质量保证。

第二十条 凡是监制的产品,当用户与企业分歧较大时,由协会组织3至5名相关专家进行鉴定。经专家权威鉴定后,确因设计、制造等原因产生的质量问题由协会与企业协商解决。

第廿一条 由协会监制的产品在具备下列条件时,由协会推荐申参报中国名牌或其他名优产品称号的评选。

(一) 连续三年技术可靠、质量稳定、无用户投诉的产品;

(二) 产品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

(三) 出口份额占产量25%以上。

第五章 附  则

第廿二条 本细则由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机械装备专业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廿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

                                 机械装备专业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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